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得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失能給付。其一次領取失能給付者,以請領一次為限。
前項原被保險人已因該職業病一次領取普通失能給付,應扣除原已領取之給付金額,核給差額。但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應發給二十個月職業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扣除原已領取給付金額之半數,核給差額。
第一項原被保險人已因該職業病領取普通失能年金給付,除繼續發給原領標準之年金外,應發給二十個月職業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以塵肺症為例:第一等殘廢~第三等殘廢為1200 天至840 天,約相當於40~28 個月之給付,現在(98.1.1)以後~今如果已領過”殘廢” 給付第七等殘(440 天, 約14.5 個月),99 年又再加重為第三等失能,則可領20-1/2(14.5) = 12.75 個月一次給付.再加上月領年金*(與年資投保薪水有關),直到期限終了。
但是有些在98年之前已經領過塵肺症職業病之給付(均為一次給付) ,而且已經退保者,就無法再申請救濟了(官方的解釋)。因此醫院的醫師可能會對在次上門之勞工(1) 勸說 (2) 以自費方式檢查,後者應該是限於當年未曾申請過塵肺症之礦工,有些人當年(88~90年)申請沒通過,現在大概也很難通過。因為當年的標準先寬而後嚴,更有過去申請資料可供比對,而我國之礦場自75年之高峰5萬人之後幾年已經全部關閉了,礦工塵肺症已經成為歷史~
失能給付之規定讓退休礦工可以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