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工作需要適宜之情緒、思維、行動、人際互動能力。因為精神疾患近年來的快速增加,其成因及後果也和工作有密切的相關,公司最擔心的也許是該員工回到公司後會有攻擊性、破壞性的行為(例如暴力攻擊、破壞設施等)。因此精神科或職業醫學醫師也會逐漸被諮詢,對兩者而言,因此需要互相的搭配,如果僅有其中一位醫師有不熟悉之處,就更需要有一原則來引導做工作適性的評估。員工最好有多次精神科診治醫師及精神專業人員之評估並提供第一意見,後續較適合做工作適性等第二意見之評估。

        根據「Mental health and productivity in the workplace 」(Jossey-Bass2003出版),不要做不必要之評估,也不要延遲評估之要求,評估工作適性原則與所需準備資料大致如下:(1) 須提供工作描述文件 (job description document)- 是了解該員工之工作能力或限制之重要參考。(2) 其他體檢、求職、獎懲、傷病、精神病史資料 (3) 讓員工知道評估的目的 (4) 與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標準或勞保失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工作方面)等相關法規、規定之合用情形 (5)設定必要知道個案的公司 (主管、急救、安全等) 人員(6) 注意隱私權的保護以及員工之書面同意 (7) 精神疾病與工作(壓力等)之因果相關性判定。

       而實際評估、諮商工作基本能力時,除ISP 的原則外,需要觀察下列幾項之表現情形: (1)能了解並跟從指示 (2) 能執行簡易與反覆性工作 (3) 與工作步調配搭適宜 (4)能溝通、影響他人 (5)可獨立評估及做決定 (6) 能夠接受並完成責任。評估者不只是報告其症狀,應該讓公司知道其病況對工作能力之影響,這還需要考慮員工之人格特質。

       在整體預防行政策略上,主管對員工相關之訴求應該重視,辦理員工與主管之心理衛生教育訓練,健全健康福利與人事政策,對於一再因為精神疾患就醫請假的員工需要請公司之EAP 人員協助了解其心理壓力以做適度之介入。

Loading

當員工有精神病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