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國文,是14職等的高階法官,今年提早退休轉任牧師引爆話題,高等法院同人異口同聲說「這是去跳很大的火坑」(平白送掉2000多萬),但他認為傳教、當牧師能替社會做更多事,有些事是法官做不到的,笑稱「我無法抵擋神的召喚」。一九九七年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來,便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一職的李國能,在日前引用聖經傳道書的一句「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務都有定時」突然宣佈明年提早退休。   聖經傳道書是一卷智慧之書,是所羅門於晚年的作品,內容充滿人生的哲理。此一節經文的意思是「是時候退下來,用平和的心去接受另一個階段,學習配合上帝的美好計劃,有完成歷史使命的意思」。

   台大學生輔導中心調查,各學院當中以法學院學生身心壓力最高。學生在學校被教導即使明知被告有罪,還是要為當事人辯護,是沒有道德上的瑕疵問題,因為這是擔任其律師的 “職責” (當然律師也才有收入!!)。法律系的書上有一句話常被學生、律師以及法官引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舉例而言: 假使今天發生了一件嚴重車禍,傷者倒在路旁,不見肇事者,站在道德的立場,就算你只是走過的路人,都應該主動去將傷者扶起送醫(如聖經中的好撒瑪利亞人)。而站在法律的立場,你今天若只是走過的路人,你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去將傷者扶起,即使今天傷者因為延誤就醫而死,你也沒有任何的罪。有罪的只有肇事者。然而今日台灣世風流言卻為:勿救車禍路人,否則官司上身。可能是因為無法調查禍首,在傷者家屬之悲情催促下,法官不得已只好找代罪羔羊來交代。至於蓄意違法,害人牟利的法官這幾年台灣也很多。

陳國文法官在退休後之演講談到法律的無力感,他舉例說:一個老媽媽將畢生積續之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不料兒子突過世,(繼承人)媳婦想要帶兒子改嫁,便將婆婆趕出門,鄰居看不過去而破門而入,讓老媽媽得以返家,但法律上也沒辦法判媳婦有罪。反之急難搶救時不慎毀損鄰居之財物,多數的法官都要見義勇為者負擔賠償之責任。

法律最初是與道德相互結合,界限不清的,例如摩西的十誡,既是道德也是法律。有了國家後,一部分道德便上升為法律。但是,法律並非完全是道德,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統治,還有很多非道德的因素也會成為法律,例如智慧財產權之訴訟常常驚動國際,背後其實是經濟因素。歸納看來,究竟是法律本身? 還是法律人 “非道德因素” 所衍生的問題呢?我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兩碼子事,還是不要稱兄道弟、攀來附去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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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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