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0 年到瑞士參訪WHO 時有機會知道WHO 正在推動ICIDH第二版(帶回第一版作為紀念),ICD-10 CM/PCS 亦同步結合,兩者之複雜度及項目都大幅增加,而我國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2007年公佈以後,規定民國101年起必須依照ICF 之8 項分類來進行新制鑑定,依照ICF 2001 年版之規劃,除仍維持B,S (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評估外,亦增加d(活動&參與) e(環境) 兩碼,來描述殘障人士的其他需求面(職業、居家、社會、生活),這也是符合WHO 對健康的定義:「健康不僅是免於疾病而已,還包括身體、心理、社會的健康狀態」的落實,從西方文化到全世界。

無獨有偶,2007年修正後之勞保條例也規定民國 102年起必須以失能之方法而非以殘等來核定給付並進行職業重建,兩個法令同時都要求要訓練相關專業人員,除醫師外包括物治、職治、心理師、社工、護理師、職業重建等。目前身心障礙人士約有100 多萬人,每年申請者約3 萬多人,其相關福利權利有60餘項(包括補助金、(購)停車、減稅..),與殘等評鑑相關者有十餘項,同時目前政府身心障礙相關補助經費已經捉襟見肘。勞保申請殘廢(或失能) 給付人數每年約有1 萬多人(其中屬於職業災害約3~4 千人),未來可能採用AMA 指引來做評估工具。兩個新措施一旦上路,最大的衝擊是使用工具的不熟悉以及參與評估專業、人數的增加,過去幾年來「早期療育法」的施行經驗給於類似制度之新改變有相當大的鼓舞,然而早療之人數、影響與「身心障礙評鑑者」及「勞動失能者」相比,僅為小巫見大巫,因此不一定能預告未來也可比照順利施行。

在目前之籌備階段除主管機關與各級政府以外,也應該將這些已經專攻某一小群執行有經驗之技術單位(如現有之身心障礙中心、早療、長照、社工、物治、職治、聽語、職醫、老醫),NGO(殘盟、失智、愛盲、聽障、兒福、社福、陽光、脊損、口足、罕病)團體,引進對於新領域熟悉之外國專家(ICF,AMA) 與技術,目前需要的絕對不僅是行政協商與規劃,更需要技術與文化之引進、本土化、演練與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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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ICF) 的未來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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