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職業病門診有兩位保險業人員。甲女曾受雇為某知名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因為公司暴力事件受傷及後續之在公司門前絆倒而認定職業傷害事件,在公司所屬之醫院看診,一段時間之後被公司解雇,(仍勞資糾紛訴訟中,除職災期間之認定外,還包括之前所招納保戶之月繳保費之分紅爭議),有身心症狀以及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以及腕道症候群(可能非職業相關)。並已轉投保於勞工保險局,且已轉換到某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工作,但似乎不具僱傭關係。來診目的希望做職業重建評估。

乙女為家庭主婦,兩子女十餘歲,他於餐廳與客戶談保險時,因餐廳地板滑而跌倒致手腕受傷,近一年未癒,後來診斷出有韌帶斷裂,而進行手術。但這段期間可能因為與餐廳之訴訟,導致精神上有焦慮及被害妄想症。由於工作時間減少,所服務之保險公司令其薪水也減少一半,目前想申請傷病給付,但是申請期間多久,以及是否公司應該負擔何種責任則較不明。他自始投保於保險職業工會。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8月5日臺83勞保2字第50919號函:保險業務員登錄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如有僱傭關係存在,則應由所屬公司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無僱傭關係存在,但確有登錄並實際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其參加相關保險業職業工會為會員並為自營作業者,始由該等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其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等,是否有僱傭關係問題,應依雙方勞動關係之具體內容認定之。即僱傭關係存在與否應視勞動關係之內容及實質情形予以認定,報酬給付方式(有底薪制或佣金制)非為唯一考量之因素。故佣金制之保險業務員,如與受有底薪之業務員,同樣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似應視為有僱傭關係之存在。惟如雖實際從事保險業務招攬工作,按業績多寡支領報酬,但毋需接受公司之管理監督(公司亦無要求任何出勤打卡)則應視為承攬關係。

保險業從業人員應如何納保以及職業災害的雇主責任,似乎仍有待釐清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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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員的職業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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