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每年約有職業傷害六、七萬件,其中導致殘障約有五千至一萬件,死亡約一千件,估計所發生的直接損失金額約新台幣一百億元,間接損失估計有二到五倍。這還不包括勞工家庭以及整個社會安定、國家形象所受到的衝擊。事實上每一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的發生,都牽涉到一個特定的故事。也就是為什麼會發生?發生了現在怎麼辦?以及將來還能回復工作嗎?這些問題提供我們一些反省思考的機會,也幫助相關的各人員、機關做進一步的處置。

我們提出PCR (預防、補償、復工)的整合模式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架構。在公共衛生、預防醫學上,所謂三段五級乃是:健康促進、疾病篩檢、適當診治、減少殘障、復健復原。上述PCR 的模式也是符合這個原則的。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為:身體、心理、社會的安寧狀況,而不僅是免於疾病而已。職業傷害或疾病發生之後所產生的衝擊,在心理以及社會層面上,絕對不亞於身體病痛之程度。因此要達到完整的勞工、企業、及社會的健康狀態,必須要注意職業傷病的處置必須完整而一致。

所謂預防包括預防性篩檢、反應性預防、以及主動式預防。前者為職業病尚未發生之前予以篩檢,並根據檢查結果做配工與健康管理,中者為發現職業病以後針對該個案、同事及工廠企業進行現場訪視、了解危害,並改善作業環境或調整作業內容。後者為將收集到的職業危害與職業病的資訊,主動的對相關的企業進行教育或運用作為現場改善的素材。在醫師做職業病診斷的時候,有關於暴露的證據,常常為病人的陳述。因此職業病醫師應要求病人攜帶相關的工作現場照片、物質安全資料表、使用原物料或工具、以及相關健康檢查或就醫之紀錄,即便如此也經常需要了解現場之作業過程,並且了解勞工之暴露狀況以及是否可以做相關之改善措施,因此需要勞工、雇主、以及政府公權力單位的協助,目標在於藉由這一個個案來檢視作業環境,以預防類似的職業病或傷害的發生。

在補償方面,是傷病勞工當前所最要緊的事情,由於傷病之後身體功能也變差,還要尋求醫療或補償之資源,加上收入之可能減少家庭之負擔加重,內外煎熬不言可喻,因此建立迅速的職業傷病診斷流程是相當重要的,較理想的制度如日本、澳洲經常可以在一個月之內完成審查程序,即因為有完整的職災保險體系與認定標準程序,其做法是由可認同的職業病醫師開具診斷,再由專業的地方或中央審查機構人員審查。我國則因沒有職災保險法、專屬職災保險機構或特約醫療院所,因此由各地醫院診所開具之診斷書參差不齊,因此審查過程也經常反覆查證耽擱甚久。職業傷病診治中心希望朝向發展成勞保局委託之特約職災醫院,因此將來只要在本中所作之診斷,在勞保局將僅做行政的審查,可望有效改進補償之程序。

在復工方面,由於勞工在受傷之後工作能力有暫時或長久的減損,因而會有一部分的勞工對於工作的調適有困難。根據我們的估計,職業傷害而須住院的勞工在傷後三個月時,仍會有1/4 的勞工有醫療上或是復工上的困擾。而對於上肢骨折傷害之勞工在三個月之後仍約有三成的勞工未能復工,比一般的失業率 5 %高出甚多,將造成勞工、就業、經濟及社會之問題。因此職業傷病診治中心的終極目標在於協助勞工復工,此也和美國醫學會於2001 的決議宣示:「醫學會應該發展指引協助醫師幫助勞工能回復工作」不謀而合。目前我們也發現不少企業均會面臨此問題,而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經於第十八及二十七條明定政府及企業應協助勞工職業重建,因此在本中心結合職業醫學、復健、骨科、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建立一團隊,並發展客觀、有效之工作能力評估方法,以及工作強化訓練方案,提供醫師、勞工、雇主、勞保局做診斷、配工、補償之參考。

職業傷病的處置乃職業病醫師、相關專科醫師、職業衛生護理、職能治療、工業衛生專家團隊之工作,並且需要勞工、企業及社會、政府的支持,唯有建立起互助合作之模式,以及相互支援之網絡,方能真正解決職業傷病的問題。讓我們大家拋棄成見、攜手同心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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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的處置- 預防、補償、復工三個層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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