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下午科學園區公會一團20 餘工安衛、護理人員來職病中心參訪,其中工安衛朋友喜憂參半的對我說,新的規則不知道是否會通過? 憂的是此後員工診所的 「保護傘」功能消失,各公司要自聘到職場健康服務的醫護人員,負擔起對勞工健康保護的責任;喜的是一旦醫師入廠(許多廠已有護理人員),則許多職業病預防及健康管理的事情可以不必再「李代桃僵」了!

    歷年來勞工健康檢查的品質與成效常為人詬病,其一個主要的根由乃是事業單位沒有員工健康保護的觀念,只是例行性的做完年度健康檢查就認為盡了責任,其實責任盡了嗎? 恐怕也只是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一條、半條而已,因此主管機關修訂的新法乃不惜改變傳統、針貶時弊之舉。

    新的修正法案第七條,職場醫護人員自行辦理與會同安衛人員等辦理的事項有五項,茲簡易比較如下:

職場醫護人員

自辦項目

配合安衛人員等辦理 所需核心能力
適當選配工 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 對各類工作所需能力(workability) 的了解;對身體傷病、失能所造成的工作限制(restriction)的評估
勞工之工作調適  
勞工健康管理追蹤、衛生教育訓練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關聯性、高健康風險勞工之評估與預防措施 1健康管理:身體、心理、社會     2.證據醫學      3. 健康風險評估   4. 三級預防 (reactive, proactive, screening)
健康諮詢、急救及緊急諮詢   急救技能(BLS)、一般醫學、醫療諮詢的學習與運用
勞工體健檢結果分析、管理、保存 職業傷害與疾病之分析報告、記錄、保存 資料分析、文件整理、檔案管理
  辨識、評估職場與員工健康危害 危害認知、暴露評估、允許標準之意義以及執行方法、工程改善
規劃改善安全衛生設施

    不難看出來未來培養的職場健康服務的醫護人員,無法以短期的訓練就會有能力來落實新規則之具體意義,仍應該有持續繼續教育的機制,以免再落入健檢醫師的窠臼。有健康的勞工,就有良好的生產力,未來透過這些專業人員在職場的發揮,期望將工作危害健康安全的因素降到最低,又因健康的勞工是家庭及社會的砥柱,因此他們對於健康的認知與行為將會影響到家庭與社區民眾的健康,使得政府全民健康的願景能得償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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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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