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電所引起的傷亡,包括呼吸窒息、中樞痲痺、心室細動、組織、器官、筋肉出血或破壞、肌肉不可逆壞死、腎衰絕…等,後果相當嚴重,因此預防非常重要。
防止感電之最好方式為使電氣設備不漏電,人體觸摸不到帶電體,其次為加強各種安全保護裝置和措施,與急救處理等,而其一般預防對策有下列方式:
1.明確劃定標示電氣危險場所,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
2.在無絕緣被覆之架空高壓裸電線附近施工時,應保持安全距離並置監視人員監視指揮、設置護圍、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移開電路。
3.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應設護圍或絕緣被覆。
4.防止電氣設備及線路遭受外來因素破壞其絕緣性能(例如臨時配線應架高,線路避免有接頭否則亦應將其包裹保持良好絕緣)。
5.電氣設備及線路應採用符合標準之規格並依規定施工(例如屋外潮濕場所應使用防水型插頭,電線、保險絲或無熔絲開關之電流容量應適當及開關之裝設位置等)。
6.電線避免中途接續,不得已時應將接續及絕緣包紮良好。
7.加強絕緣效果:電氣設備採用二重絕緣(例如二重絕緣之電鑽),操作維修時可使用絕緣台(毯)或穿戴絕緣用防護具。
8.電氣設備或線路之絕緣有破損或劣化時應加以更換或維修(例如開關外殼破損)。
9.電氣設備裝置之非帶電金屬外殼應施行設備接地(例如馬達或電銲機外殼之接地)。
10.採用低電壓(安全電壓)方式供電(例如鍋爐之檢修工作,所使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
11.加裝漏電斷路器(法規針對較潮溼及容易感電之處所,例如營建場所之臨時用電,屋外插座分路等)。
12.電銲作業時,應採用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的電銲機。
13.適當照明及工作空間。
14.電氣室或開關箱前不得堆放物品。
15.不用之電線或設備應移除。
16.電氣箱或開關箱之設備線路應有連接標示圖,開關及斷路器應有用途標示。
17.任何不明之線路應視為活線。
18.電氣作業應以停電作業為主(例如水電工之低壓線路作業有很多未將電源斷電)。
19.停電作業時應按照停電作業之程序,依情形實施必要之「上鎖、標示、監視」、「放電」、「檢電」、「接地」及「護圍」。
20.開關之開閉應迅速確實。
21.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22.熟悉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順序。
23.絕緣用防護具、防護裝備、活線作業用器具、裝置之定期檢驗及作業前檢點。
24.對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實施自動檢查或定期檢查(例如受電盤及分電盤之動作試驗、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自備屋外配電線路等應每六個月定期檢查一次)。
25.設置必要之電氣技術人員。
26..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任意裝設及維修電氣器材。
27.接受心肺復甦術訓練,對遭受感電之人員採行急救措施。
(摘自勞農保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