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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 TO DO 3

(辯論後)主席提出後續議題:守法比較重要?還是人命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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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是這樣問,雖然人命比守法重要,但有很多情況待討論…

[大家討論} 民法174條說,在一般情形中若你管理之事有過失要賠償,但接下來的175條中卻提到對於急迫危險(急救而言),若無惡意或重大過失,是不用賠償的,但重要的一點是惡意和重大過失是法官在裁定的。刑法14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也是過失。另外醫療法也提到:雖然醫師要醫療契約成立才能施行醫術,但此急救則視為無因管理,即是無義務而去管理,成立條件包含一、管理事務,二、為他人管理,三、無法律之義務。

所以總結是你不一定要去救一個人,但假設你去救,成則成功敗則成仁。

以我們台灣的文化。會有好心沒好報,好人難作的情況出現,就是因為這種判例太多了,所以還是會卻步,即使法律說可以。

另外,急救方法中,氣切乃最後手段,有很多可考量的情況沒有先做的話,在理的方面,他可能需要更多專業能力,並沒有考慮到。而在那種緊急的情況,再專業的人也會做錯。

在法庭上,我們在說話的時候,不能用否定的字詞,而是要盡量用肯定的句子,像:這是我所能做到的,在這種情況下做這個動作能提高他的生存率。更何況判決都是人在做的,所以你(醫師)所表達的意思都可能被列入考量。

其實現在很多人在告的時候,是出自於不甘心,就是想你為什麼能對我心愛的人動手,縱使沒有理但還是乾脆跟醫生拿錢,因而產生許多訴訟。在現在只有德國會以見死不救來懲罰,因為在各國這並不是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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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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