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生為一位緊急情況病人做氣切的手術:救人或自保? 醫二小組討論課程學生就醫學倫理v.s.法律政策的辯論開始。

▲正方(主張進行救治)一辯:事發地點在美國,有一法律–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讓緊急救治免受法律限制,雖然說依照此法也需要有限制條件才符合,但根據四點,第一、患者已無意識,第二、已無更好人選,第三、患者情況緊急,第四、救治者認為此法可延時其生命,並可進行救治,所以依照此四點認為必須進行救治。

在台灣,依照憲法因避免緊急危難故可暫時忽略病人之人身自由權,而醫師法中也提到雖然無醫師執照而施行救治會觸法,但因為其為緊急救治,若出於正當意圖而不罰,故施行急救。醫師法中也提到有關醫學生的法律,但因為這個情況下已經符合其條件,故不違反醫師法。

△反方(主張不能進行救治)一辯:以她是一個還沒畢業之醫學生,氣切這種手術不是尚未訓練而能做好的,更何況還會有許多併發症。救好可能沒事,但救不好可能就要攤上許多責任。我們想強調的是:一種自我保護的行為,同時也是保護病患:若醫療人員在下一分鐘就來了,而我們行為會使之更惡化,那不如不救。另外若是在畢業之前反而讓自己有汙點存在,那反而不利將來的前程,若受刑責更讓自己斷送為更多大眾服務。最後好撒馬利亞人法只通用美國和歐洲,並不適用台灣。而法律的制定並不是一種強迫你一定要去做這個動作。

★正方二辯:在決定是否救有兩個後果。在前提中,病患已經昏迷五到十分鐘,若病患死亡的話,我們的急救並不是病患死亡的主因,而若有急救反而是提高它的存活率,根據行政院提供的數據,若是醫護人員到達,病患存活率會提高5%,若是現場民眾當場實行急救,存活率會提升至38%,因此就行政院的數據來說應該實行救助,而就道德良知而言也要盡己之所能,百姓都如此,那身為哈佛三年級學生,更一定要救。立法院也即將推動類似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法律,即將在明年推動。最後,我針對你們的觀點提出見死不救之質疑。

☆反方二辯:第一、不論弱勢病人本身因素是不是造成其不幸死亡的主因,假設在實行氣切後而死亡,可能是病人自己的原因,可能是環境或是自己技術不良。第二、醫學生並不是醫護人員,若一般民眾並不會實行氣切這種侵入性手術,所以按照你們提供的數據來分析更讓我們質疑。立院此修正法是針對刑法來說,但若是提出民法可能還是對自己有損失。另外提到好撒馬利亞人法,那是有許多前提條件例如病人要同意此救治行為。而且若除了氣切還有其他正確處置而無進行則還是不符合好撒馬利亞人法,在這裡氣切並不是正確的方法。

○反方結辯:再次強調考量優先次序應該是,第一、法律,在這裡氣切並不是最正確的方法,根據比例原則,有許多哈姆立克法等等都還可以去做。若因其為必要或緊急之手段,法律還是適用;但若此不適用則還是不符合好撒馬利亞人法。第二、根據個人專業能力原則,醫學生並不是醫護人員並沒有專業能力。就算是受訓過醫師,沒受此訓練也是不會做氣切手術。再來人不一定是理性的,在緊急情況上的判斷有可能是錯誤。在道德上或是更好的方法上妳都是錯的,道德方面,人是自私的,自保還是很重要,他並沒有考量過之後必須擔負的責任,根據效益主義,若因現在技術不足而葬送了將來的前程,這樣並不符合最大效益化,他是否可以考量更多方法?因此根據一、法律,二、專業,三、理性,四、並不是專業人員,五、自保問題,我們並不主張救治。

●正方結辯:我們的總和是還是要去救這個病人。於情,我們必須要去救治,她已經做許多前置作業但還是沒用,所以必須要做氣切。於理,她知道十分鐘不做他就會死,所以根據剛剛提到的數據,他們還是要去做。於法,他符合台灣實習醫生的條件,並且是施行急救,根據刑法並不會被處罰。雖然好撒馬利亞人法不強迫人一定要去救,但訂此法的原因就是希望我們提高去救此人的意願。雖然氣切屬於較高等手術,但此醫學生已介於醫護人員和民眾之間,他可以以他的判斷來知道用如何做才是最好的。對方已經昏迷了,所以在事發時並不能以他事後不同意來做判斷。葬送前程方面,我們是醫生就是要抱持著以救人作為我們的志業。所以總結於情於理於法我們還是要去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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