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所致之暫時(全失能)、永久失能、或死亡,屬現金給付,當然也包括醫療與復健,多數非現金給付(乃付給醫療或復健提供者)。近年因為研究涉及加州之職災補償制度,也發現了一位最了解美國職災補償的研究者(貢獻超過40年),整體巨觀了美國的職災補償概況,也可做為我國現今勞保失能及審查中之職災保險法之參考。
職災補償的獨特性在於與工業發展有關,19世紀中從德國Bismark 開始,美國Wisconsin 州在1911也首先設置該制度。至今雖有不同的保險承接者與涵蓋的對象落差,以及越來越普及的(民眾)醫療保險,整體而言仍屬相當重要,尤其在現金給付的部分,對於職災勞工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定性有很大之影響。對雇主及國家而言,也是相當重大的成本、支出,美國約占2.3 %(其他多數國家也至少1 %)的薪資成本,如果把職災與普通傷害合併來看失能給付,例如瑞典社會安全支出之中已成為第二大項 (僅次於老年給付)。傷病之醫療給付雖然人數、頻率高,費用也不低,但因為通常當年度即可結算,而據以隨後提出費率調整方案,因此其潛在財政風險沒有那麼不可預測。
以失能而言,通常依照其失能嚴重程度,也有不少州加上年齡、職業、教育程度等調整因子,意味著「勞動賺錢能力」的損失,可領取一定比率之失能前薪水(或平均勞工薪水,一般為2/3 薪資),期間從數星期到數年或終生(假如達到「永久失能」),期間是否有真正的收入損失,有許多的州並不會去看,這與聯邦的SSA不同(即普通失能保險通常是需要失能後沒有收入者才可領取)。在配套措施方面有某些州以(勞工或雇主之)復工狀況來做給付之調整。
目前我國的失能年金制度,是不分職災或一般傷病,而以精神、神經、內臟等20個重殘項目以及經個別化評估身體功能損失超過70 % 者可以領取年金,但必須終生無工作能力(即不能有薪資收入之記錄),且由於每月給付金與投保年資成正比,因此有相當多勞工的給付不充足(參考吳景義論文),致申請失能年金者少。在職災保險法之草案則將職災勞工之每月給付提高到至少被保險人之50 %薪資。目前之失能較常可能導致永久失能之疾病也將包括所謂「工作相關之」職業病導致之上述失能,例如過勞疾病,失能年金申請之個案可能會增加。
已有公民團體提出職災保險改革方向,認為還應該包括職業病申請\認定\救濟程序、預防與重建,檢討實績費率等等…措施,而主管機關只列一條將保險費撥給行政機關「概括承受」上述之重要事項,此舉將使勞工也沒辦法得到法規明確的保障以及充份民意的監督。對照前述專家所提出五個職災保險檢驗指標,包括公平性(equity)、充足性(adequacy)、執行效率(delivery system efficiency)、PCR(Prevention, compensation and rehabilitation序列方案)效率、可提供性(affordability),該制度似乎還應該再仔細規劃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