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職災保險法立法的籌備中斷之後,現有的問題仍沒有解決,包括職業災害與職業傷病的定義(我曾翻譯給籌備單位參考),現在則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語帶含糊帶過。其次,雇主是否要舉證沒有職業危害,特別是正反看法不同、虛無飄渺宛若空氣的「工作壓力」? 長官說責任制專業人員也是需要受到工時的約束,超過工時而罹病也可能以職業病來認定,倒是各方比較沒有歧見。
職災保險法應該解決勞基法59 條之職業災害雇主責任,即,確實落實如歐美職災保險制度的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的保費固然要增加,但是法律責任相對減輕,最後也可能變成相當大部份由國家經費來支付,正如同幼教機構須強制投保,私校老師退休金(政府也部份出錢);也像汽車強制險,但是「有保險就有浪費」的名言也提醒「保險製造犯罪誘因」必須事先預防。
徒法不足以自行,職災保險法亦必須成立專業機構,解決「障礙、失能」之認定(這是花大錢,包括年金、補助、輔具等)以及職業病的調查(特別是入廠權連同通報移至保險一元化,如同韓國之軌跡),同時也要有工作重建協助機構,正如香港、大陸目前積極發展者。也要明定各級專業人員之權責,特別是職業病醫師、失能認定醫師、個案管理師、心理及生理評量師、協談人員等。
若是要立竿見影,也可以先購買成立職災保險大樓與設施,同時延攬須要的基本人力,並且就職業災害之醫療與全民健保密切配合,到達融合無間的時候就可以來推動預防醫學與減收費率的措施。同時也要幫助弱勢之小型公司,正如健保幫助弱勢之民眾一般。
以上如果是「作夢」又有何妨呢?愛作夢的吳寶春和學生說:「我門來做個蝴蝶形狀的法國麵包,自由的飛在歐洲的天空,好不好?」,作夢的師徒們經過三個月的不斷嘗試,終於克服技術的困難,成功大放異彩,奪得世界麵包大賽冠軍。Jesus 說::「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台灣的蝴蝶之美艷也早已經在歐洲翩翩飛舞,征服了歐洲的人心,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