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保被保險人致傷併審查準則+勞保職業病種類表(&增列職業病、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認定者),而職業災害不但雇主要賠償、且要負舉證責任(職災勞工保護法7條、勞基法59條),並非與勞保之「無過失補償原則」相符,因此近年來爭議相當多,包括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通過之「與工作相關之疾病」以及「通勤交通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前者傾向由勞保加以採認為符合職業病補償,後者法院系統傾向將其自雇主賠償責任中分離開來。
職災勞工保護法11條:..職業病應經過醫師診斷 (即光勞工、病人主張沒用);29條:..職業病診斷期間,(不能解雇)…應先留職停薪。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17條:…勞保局得要求勞工或事業單位提供資料(以診斷職業病),因此我國職業病的舉證責任沒有明確規範特定方應負主要責任,亦尚未予職業病診斷醫師認證。
挪威法令要求醫師對於疑似職業病應加以通報到全民健康保險,再後送給相關單位由專業人員認定,我國醫療法對於病人之隱私權相當保護,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在我國要通報職業病就只有透過既有之全民健保體系!
因此釐清雇主對於職業病的責任(包括在PCR 三個階段所需負擔責任)應該也是重要的工作。否則越來越多企業乃以團保等私了職業災害,或是推給全民健保(醫療),勞工保險(職災給付),而職業病的診斷也卡在對診斷醫師之無公權力授權、以及職業危害證據之獲得不易與法定調查權不詳,勢將難以突破現有紛紛擾擾之僵局~
職業災害與職業病紛擾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