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門診有此類病人求診增多,其健康與疾病是否與工作型態有關仍需參照職業病認定原則來認定,但是這些都是「非典型工作型態」,值得診治醫師特別留心,這三類勞工大致情形如下:

(1) 責任制專業人員:勞基法第84條之1雖然有規定責任制專業人員,可以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不受工時、休假等相關條文的規範。但本條適用對象的責任制專業人員,並非由雇主自己認定。重要的是尚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才算。勞委會截至目前為止,共指定了30項工作人員可以排除勞基法工作時間的規範。如法律服務業僱用的法務人員、廣告業僱用的創作人員等。責任制專業人員雖然可以排除工時規範,但勞資雙方仍應另行約定契約內容並做成書面,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備才能生效,而且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仍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2)      派遣人員:經濟不景氣,派遣勞工以及臨時工等非典型就業人口急速增加、統計已超過五十萬人。勞委會為此修訂勞基法,確定製造業還是可以使用派遣勞工,但是限制企業內派遣勞工不得超過一成,包括保全、醫療、運輸、飛安、航海以及採礦等行業內,部分專業執行人員,在公共安全以及勞動安全考量下,禁用派遣人員,亦「明定要派雇主具有共同責任」,勞工遇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或職災等可跟要派企業要求補償。

(3)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為短期(如六個月)之失業就濟方案,對象為弱勢族群如: 1. 獨立負擔家計者 2. 年滿40歲-65歲失業者 3. 原住民4. 身心障礙者 5.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更生受保護人 7.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8.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例:大陸及外籍配偶】

   注意:(1) 這些人原屬失業者,健康情形較一般人稍差 (2)常缺乏足夠工作之職前(包括安全)訓練 (3) 因此完全取代現有工作之人力容易發生職業傷害或健康上的問題,政府規劃時應該就此加以一併考慮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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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工作型態與勞工健康、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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