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新的規定,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可以認定為職業病。其前提是先由精神科診斷疾病確立,職業醫學醫師診斷因果相關性。目前也只能適用在勞工之身上,無法適用於公務人員。日前有一位公務員,因為工作時間太長,每月大約工作300小時以上,而有精神方面之症狀,進而演變成憂鬱症以及失眠,體重減輕等身心症狀來診,希望工作調換之協助。此案例依照政府公告之指引來判斷,其工作壓力屬中度,但因為工作時間極端長而直接屬於強度,病人又強調他沒有工作以外的心理因素(此點無法查證),因此有可能可以認定為工作相關。

但是詢問其主管之意見,似乎又認為其他同仁也都是這樣,也沒有病人訴說那麼嚴重,同時病人似乎與家人有所衝突發生,因此其真相如何仍有帶進一步訪查了解。

    在認定職業性精神疾病上較嚴謹的看法可以包括: 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包括重大的生死交關事件及暴力後之心理傷害)、慢性過勞、以及長期(職業疾)病後之精神變化等,較可以得到共識認為與職業因素相關。精神分裂症、人格異常等大概就不屬於職業因素引起。目前有認定職業精神病的國家有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則由精神科與職業病醫師加強通報並進行預防工作為主。因此在實際上可能要達到客觀之診斷恐怕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加強宣導與預防仍是重要的先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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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精神疾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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