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1980~90年代, 勞動部、安衛所是最早引入職醫進行現場危害調查的機構, 也是後來職業病調查的濫觴。在美國NIOSH, 也有進行相當的現場訪視調查(如前文) 。21世紀初成立職業病防(診)治中心後所進行的職業病通報,也多有現場訪視,然而這幾年來職業病門診漸漸的也減少現場訪視量, 而以病患所提供的資料來取代, 部分因是臨場服務制度的興起,勞工保護規則(12條)明示該廠服務醫護人員應該進行現場訪視,這樣一來,如有職業病調查的現場訪視就移轉到臨場服務的醫護, 可能也涉及自行調查是否客觀中立的問題。立法院在2021年災保法修法時, 曾提出附帶決議: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為提出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得持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證件訪視工作場所。雇主或其他相關人員對於前段醫師之詢問,應提出說明或相關資料佐證,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陳述。但勞動部於後續針對增加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訪視權研議後仍不表贊同。

台灣過去之現場訪視是由管理服務中心, 或者今之重建預防法人委託診治中心/ 專責醫院出調查報告後, 再由職安署分組專家進行審核。醫院去訪視靠的是勞動檢查的權力, 就有點像發生重大職災事故的調查。在台灣工作相關壓力事件引起職業精神疾病的認定, 若需公權力現場訪視也是如上之流程

在日本縣勞動局和勞動標準檢查辦公室, 為所有人提供官方職災賠償案件調查和決定報告 對於每種情況,是否存在與工作相關的情況和不良事件由勞工標準調查檢查辦公室,使用與工作有關的不良清單及厚生勞動省的精神障礙職業認定標準中的事件來評判。在韓國,所有包括創傷后壓力症候群在內的精神障礙與職業病的過程,是由韓國工傷賠償及福利服務(COMWEL)對確切的診斷進行調查、工作狀況、工作壓力、症狀和表現、醫療記錄或個人風險。最後,職業病判斷委員會(CODJ)與職業醫生、精神科醫生或法律專家一起決定疾病是否補償與否。

職業精神疾病面臨比其他類職業病(物理, 化學, 人因, 生物) 複雜的法律問題, 因為”工作壓力事件” 可能是相當主觀的, 如果涉及不法侵害, 勞工或雇主的陳述常常都是有目的性的。在上述制度下, 職醫診斷職業精神疾病,如要自行現場訪視或去蒐集雇主/現場相關的資料,就常常有衝突矛盾,已有知名職醫宣稱不看職業精神疾病了。

如何師法日本廠醫制度之初衷: 至少每個月要巡廠一次 — 因為唯有貼近在現場作業的勞工, 才能充分了解其職業危害之所在。以及日本對於職業精神疾病預防、補償、復工能並重?九月將到東京去開wops大會, 希望就此能和大家學習更多、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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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訪視調查(二): 工作壓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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